汉口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三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作为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分为创新活动和创业活动两个模块,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 创新活动模块
1. 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2. 科研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实验室开放与技改项目以及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等。
3. 科研成果: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4. 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5. 技能证书:指获得计算机和英语等级证书,以及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6. 人文素养:指参加假期社会实践(如“三下乡”活动、企业实习等)、青年志愿者活动(如义务教育、社区服务活动等)、学术讲座,或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获得相关成果等。
7. 文体活动:指参加院级以上的文化(演讲、辩论、音乐、书法、摄影等)和体育比赛活动。
上述创新模块的1-5项,每位学生至少完成2个学分。
(二) 创业活动模块
1. 创业竞赛:指参加国际、国内创业类竞赛活动。
2. 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3. 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注册公司等实践活动。
4. 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等活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六条 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认定部门需做好学分的基础数据生成、审核认定、支撑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学分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学分认定方式:
(一) 对统一举办的活动,由主办(组织)单位根据文件规定直接将学分录入到“成绩管理系统”中。
(二) 对非统一举办的活动,由学生在系统中提交申请(附证明材料的电子版),证明材料原件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教务处审核和备案,在成绩系统中录入。
第八条 学分认定程序为:
1.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系统中提交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认定部门审核:创新创业实践学分项目认定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人员对学生申报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
3. 学分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毕业审核。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方案制定及学分认定终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部、团委、创业就业办、文科科研处、理科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各单位应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各单位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情节严重者按《汉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一)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二)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