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
第一条 本校学生考勤与请假,均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校学生每周在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内,每日实施考勤,节假日另有规定者依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或学习委员执行。
第四条 学生旷缺行为分迟到、旷课、病假、事假、早退等几种类型,各班班长依据事实,将学生缺席行为进行区分后,记录在册,向本班辅导员交统计结果。
第五条 学生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丧假三种:
(一)事假: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或其它有力证明。
(二)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或者其他有力证明。
(三)丧假:直系亲属之丧葬,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证明,请假一周为限。
第六条 学生请假手续及准假权责规定
(一)学生各种请假都必须携带有关证明和请假条到本班辅导员、院系负责人和学工部办理请假手续,假满亦应到准假部门销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请假人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请人代办。
(三)准假后,如不能如期销假者,应先取得证明,申请续假。续假者应于假满回校当日到院系办理续假手续,以备查考。
(四)准假权责:1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日至3日由院系负责人批准,3日以上15日以下由学生工作部批准,15日以上45日以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45日以上应按要求办理休学手续;逢考试期间请假,应于考试前向教务处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
(五)全校大型集会时需请假者一律经本院(系)领导批准。
第七条 请假证明如有伪造者,依《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伪造文书、证件”论处。
第八条 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参加上课、集会等活动者,以未请假论。先行离校回家,而后由家长来函来电请假者,不论事、病,一律不予准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在准假期限内,如提前返校,应到准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条 固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之前后日,非因重病,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汉口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办法》(汉口学院行学字【2017】3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