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汉口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限期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立即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年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经过学校学年注册的学生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学校根据各学院注册数据进行网上学年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经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连续超过六周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超过六周者;
(三)本人因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者,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辅导员通知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专科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申请获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欲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确实恢复正常学习能力者,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的要求同上。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国家政策允许和符合学校有关条件,学校尊重学生个人兴趣爱好,为申请的学生提供一次转专业的机会;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有个人需要的,学校认为有必要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学生提出申请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跨类转专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三)不能达到拟转入的专业特殊专业要求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第四节 转 学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应予退学的;
第五节 学籍预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有以下情况的,将通知学生家长并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习预警:
1、累计旷课一周或旷课达16学时的;
2、因考试舞弊受到处分的;
3、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第六节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年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达到或超过五门,或累计未修满学分在10学分及以上予以留级。
第二十四条留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可转入学制相同或相近专业。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跳级参加考试。
第七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书面警示或退学处理:
1、按照学籍预警要求,不达标的予以书面警示或退学;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批不合格,并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予以退学;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
4、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节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5、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予以退学;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后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户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本科八年、专科六年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离校前发给对应证书。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2、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4、实习不合格者
第三十一条 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学习年限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或修满不足学分,并按规定缴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试以闭卷笔试形式为主,课程考查可采用多样化方式进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学校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创新创业系列课程,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或转换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同意后,予以认可。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据实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学生不能按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据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德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的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和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不健康的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学生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经济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学习、科研、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先进集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学生先进班集体;
(二)文明寝室;
(三)优秀团支部;
(四)先进学生党支部;
(五)优秀学生社团或团队;
(六)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先进学生集体。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学生工作部门组织评选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学习、科研、学生工作、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
(二)校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社团、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积极分子;
(三)组织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学生党员;
(四)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先进个人。
第四十九条 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且引起良好社会声誉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下一学年度的奖助学金。
第五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向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办法及获得奖励办法按照学校有关实施办法进行。
第七章 处分与申诉
第一节 处 分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学院负责搜集有关材料,并经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教务处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其家长、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达本人或其家长、代理人。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学生或其代理人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节 申诉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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