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18-04-19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6019

 汉口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限期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立即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年注册是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经过学校学年注册的学生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学校根据各学院注册数据进行网上学年电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经申请办理暂缓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连续超过六周者;

(二)、一学期内累计请假缺课超过六周者;

(三)、本人因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七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者,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辅导员通知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续休,学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四年(专科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学生休学申请获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欲复学者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确实恢复正常学习能力者,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的要求同上。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节转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校后学习成绩优秀者;或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等科研成果者。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有个人需要的,学校认为有必要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请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跨类转专业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六)、不能达到拟转入的专业特殊专业要求的;

(七)、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八)、因成绩较差要求转专业的;
  (九)、无正当理由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

第五节 转学

第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八)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九)跨学科门类的;

(十)应予退学的;

第六节 学籍预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有以下情况的,将通知学生家长并向学生本人提出学习预警:

1、累计旷课一周或旷课达16学时的;

2、因考试舞弊受到处分的;

3、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第七节 退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书面警示或退学处理:

1、按照学籍预警要求,不达标的予以书面警示或退学;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批不合格,并且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予以退学;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予以退学;

4、每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节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5、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予以退学;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予以退学。

第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后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审批,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7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户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生在本科八年、专科六年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修业期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2、毕业论文未经答辩或答辩不合格者;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

4、实习不合格者

第二十一条 凡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在学习年限内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或修满不足学分,并按规定缴费,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汉口学院新生管理条例》中涉及的学籍管理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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