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日期:2018-04-19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5227

汉口学院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汉口学院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的教育质量,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外国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是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外国留学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学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均可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遵循国家教育部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纳入整体规划中,鼓励各学院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并承担外国留学生专业课、公共课等教学工作。学校鼓励并采取措施大力提高教师的双语授课能力,对实施双语授课的老师在有关政策上给与倾斜。

第七条 学校制定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量认定细则,鼓励教师承担留学生教学任务,将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纳入教师的考核与评估体系,认可教师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工作的工作量。

第八条 学校对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参与外国留学生培养的教师在语言培训和专业提高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加全员考核、与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国际交流学院为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归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工作进行宏观规划、指导与协调及日常事务管理。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学籍及生活管理等工作。各教学学院负责相应的留学生教育教学工作。教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及相关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我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生为本科生,非学历教育生分为汉语语言生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生。

第十一条 我校由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拟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及录取标准,并报学校批准执行,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我校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国际交流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并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费用以人民币计价)。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对申请来华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四条 经留学生本人申请,我校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五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自觉接受奖学金享受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湖北省政府奖学金按相关规定办理;外国留学生也可根据学校在校生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申请校内奖学金;汉语语言生根据协议具体内容实施。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照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结合外国留学生实际安排。本科生参照普通本科生教学模式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各学院制定学历生的教学培养计划,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制定非学历生的培养计划。各相关教学学院应根据专业特色并结合外国留学生心理及文化特色开展教学活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非学历生的进修可结合个性化需求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它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九条 汉语是我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国际交流学院应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教学设施、设备及教学师资等),要求外国留学生参加汉语补习,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我校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英文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与国际交流学院协商,听取国际交流学院意见,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历外国留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后,由国际交流学院将其成绩汇总提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毕业;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但因考试不合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予以结业,核发结业证书。

学历外国留学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条件和标准参照国内在校生条件和标准执行,可根据外国留学生实际酌情处理。具体标准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商定。

非学历外国留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审核成绩、发放相关学习课程成绩单及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管理,各相关学院负责将本院外国留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成绩、奖惩信息等报送国际交流学院存档;外国留学生提出转专业、退学、转学、休学等申请时,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学院报送相关材料,核准后根据不同情况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武汉市出入境管理局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后,缩短居留许可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 休学者复学前应到国际交流学院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七条 我校对违纪外国留学生会做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必须报学校批准,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涉外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和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按规定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学校的管理下,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 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际交流学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要求,学习时间在6个月(含)以上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购买由学校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产品,保险内容和保障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下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其在境外或来华后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已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未购买符合规定标准的保险产品的,学校应予以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入境出境和居留手续按《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2017年4月15日

汉口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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