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日期:2018-04-19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7530

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学士学位授予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办理。

第一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与职责

第一条 成立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17至25人组成,其成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办公室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2至3年。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院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院长、系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5至7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位的条例,制定《汉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 审查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对于违反本办法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做出撤销的决定。

4. 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问题。

第四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 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2. 组织本院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本院初评结果,申报本院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因。

3. 协助学校学士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 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申请当年学士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

2. 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工作。3.新增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工作。

4. 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拟授予双学位的学生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5. 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湖北省学位办公室备案。

6. 协助处理有关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七条 应届在籍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0分;

4. 外语成绩符合学校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党、政、团“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2. 参加补考科目达六门及以上者;

3. 毕业论文(设计)二次查重不合格者;
4. 应届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第九条 对于准予毕业但是没有达到第七条中3、4规定的学生,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被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2.在课外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成绩优良,获得省、市厅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参与者;

3.学术成果突出,如取得软件著作权,取得专利,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等成果的,时间截止毕业当年九月底;

4.创业成果突出的,如独立企业法人,注册企业资金10万及以上的。

对于第八条中1规定的学生,如果学生态度端正,并有良好表现,能正常毕业,且毕业时被录取为公务员、选调生或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核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学位破格申请与审批表。

2.各学院按专业编制名册及有关表格,提出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一周送达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学工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提交的汇总材料和待议事项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5.对拟授学士学位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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