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8-04-19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5714

汉口学院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优势,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宽口径、多专多能的适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位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可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院系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经校长办公会通过,报湖北省学位办审批后确定。

第五条 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由主办院系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专业课、毕业论文(设计)和主要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七条 双学位课程一般应单独编班(不少于30人)组织教学,上课时间可安排在晚上、双休日及寒暑假。经主办院系批准,双学位学生也可随主修专业班修读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从第三(或第五)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在理论课程完成后进行。

第三章 修读条件和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的条件

1.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2.申请修读双学位要求主修专业必修和学科特色选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者。

3.学生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第十条 修读双学位申请。学校根据授予学位权限、教育资源和院系的接收能力,向学生公布可接收双学位的专业、名额和接收要求。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填写《汉口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到主办院系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的录取。主办院系负责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审核录取工作。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录取条件,确定录取名单后,报教务处核准并公示。

第四章 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双学位申请录取手续在主修第二、四学期10-12周办理。学生一经主办院、系批准,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十三条 双学位学生学籍和成绩档案由主办院、系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获准修读某个双学位专业之后,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双学位学习,已交的学分费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 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教学大纲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经主办院系批准,承认其成绩和学分。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重新学习。修读双学位专业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可冲抵主修专业公共选修课中与双学位专业相同学科类别课程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六条 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第二学位专业学分者,若欲获双学位证书,可选择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当年年底(12月31日截止)。


第五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学生在取得第一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同时取得第二学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年限内,未获得双学位,但合格课程达到和超过30学分者,发《辅修专业证书》;低于30学分者发《课程学习证明》,并可认定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修读双学位资格:

1.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15学分或以上,或双学位专业课程累计有20学分或以上是经重修获得的。

2.考试作弊,或受记过及其以上违纪处分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双学位实行按修课学分缴费制度,缴费标准按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双学位课程学习不及格,需重新学习,并交纳费用,学校不安排双学位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周内,按下一学期所修学分数,向学校交纳学分费。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课程的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学生凭收费凭证到主办院系办理修读双学位选课手续。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办理缴费修课手续者,视为放弃修读双学位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及事项按照汉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汉口学院

2016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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