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学院关于大学生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日期:2018-04-19 发布人:admin789 浏览量:5968
汉口学院行字[2016]76号
汉口学院关于大学生竞赛获奖的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积极性,形成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的良好机制,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高育人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及指导教师。
二、奖励范围
综合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等因素,将纳入奖励范围的竞赛级别分为三类:
A类:指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体育总局等及共青团中央等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均大的全国性重要赛事。
B类:指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体育局及团省委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竞赛。
C类:指行业协会(学会)等主办的影响较大的赛事,以及一些影响较大的市级竞赛和行业竞赛。
三、奖励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学生根据获奖类别和等级,可获得相应学分,具体如下表:
竞赛获奖与学分认定表
学 分 等 级 | A | B | C |
一等奖 | 8 | 4 | 3 |
二等奖 | 6 | 3 | 2 |
三等奖 | 4 | 2 | 1 |
2.指导教师工作量可折算为课时奖励,按项目进行奖励,公式如下:
指导老师奖励课时数=5*获奖学分
(二)奖励说明
1.同一作品按最高等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2.奖励标准可根据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认定。
3.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学院(课部)为单位,将竞赛获奖信息报送教务处。
4.每学期第十六周对获奖信息审核后,对学生进行学分认定,下学期初发放教师工作量课酬。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汉口学院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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